无障碍设施的使用和管理责任通过所有权人与使用、管理方的协议明确。建设单位在验收时需对无障碍设施进行严格检查,不合格的设施不得投入使用。养护责任由道路主管部门或建筑项目所有者/管理者承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占用无障碍设施。
在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新建、改建和扩建中,必须遵循无障碍设计标准,确保设施无物理障碍,便于行动不便者使用。 公共交通工具应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施,如轮椅坡道、低位售票窗口、语音和视觉提示系统,以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时必须遵循无障碍设计标准,确保设施无物理障碍,方便行动不便者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施,如轮椅坡道、低位售票窗口、语音和视觉提示系统等,以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一条 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广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及相关管理活动。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规范绿色建筑活动,节约资源,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11]17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和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在原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06基础上进行修订完成的。
3、第三十四条详细说明了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照条例征收的超额附加费以及社会捐助等。第三十五条鼓励对建筑屋顶和外墙进行绿化,以降低建筑能耗,体现了绿色建筑的理念。第三十六条对使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设备和材料的企业,提供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包括税额抵免。
4、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及其相关活动。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教育、卫生等公共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