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质标准 注册资金且实收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企业固定资产在100万元以上。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企业经理具有2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在乌鲁木齐,设计资质是从事建筑设计、装饰设计、园林绿化设计等相关行业的企业或个人必须具备的资格证书。而设计资质增项办理则是指在已获得设计资质的基础上,申请扩大资质范围或增加相关资质项目的审批手续。这种办理通常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包括提交申请、资料审核、现场核查等。
市园林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公共绿地和市区绿化植树工作,乌鲁木齐县和农垦局负责乡、镇及农垦团场的绿化植树工作。第四条 驻本市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都有绿化植树、栽花、种草的义务和管护树木、绿地的责任,都应参加义务植树劳动,完成绿化委员会分配的绿化植树和管护任务。
提前准备好所有申请材料,确保完整准确; 严格按照申请流程办理,不要漏掉任何环节; 如有疑问,可以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士。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乌鲁木齐市绿化管理,促进绿化建设,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城市美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城市绿化工作,应当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2、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建设宜居城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地、绿化设施保护及种植、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
3、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有效防治园林植物病虫害,根据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及《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管理工作。
4、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绿地、绿化设施、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活动的,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新疆绿洲田园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组织策划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企业形象策划,会展服务,庆典礼仪服务,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机械设备租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企业管理咨询,家政服务,装饰装潢工程施工。销售:装饰装潢材料、文化用品、工艺美术品、珠宝玉器。
乌鲁木齐市大成绿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物业管理,供暖服务,清洁服务,停车服务,二手房经纪,社会经济咨询,家政服务,园林绿化;销售:日用百货,五金交电,建材,电子产品,机械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乌鲁木齐西部绿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6501000688066257,企业法人李姝林,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乌鲁木齐西部绿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物业管理服务、家政服务、清洁服务、非占道停车场服务、房屋租赁、场地租赁、汽车租赁、机电设备维修。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公司现有管理人员57名,其中涵盖经营、决策、管理、法律、经济、工程、设计等各个方面。公司机构健全,职责分明,管理制度健全。
1、第一条 为加强乌鲁木齐市荒山绿化承包管理,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包荒山,从事绿化开发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2、删除《乌鲁木齐市荒山绿化承包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第十条第一款,删除第十六条中补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内容。《乌鲁木齐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市经济委员会”修改为“市建设委员会”,第二款中的“建设”修改为“经济”。
3、年,乌鲁木齐头屯河区根据《乌鲁木齐市荒山承包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荒山绿化承包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于2006年5月起逐步引进六所院校投资新建大学城。
4、第七条 城市绿化工作,应当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城市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对损坏城市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检举。第八条 城市建设和改造,应同时增加城市绿化用地面积,严禁减少城市绿地面积。鼓励对荒山、荒滩、荒沟、荒地进行绿化开发建设。
5、国家还会为承包荒山者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这包括提供种植技术、农业技术、环境保护技术等方面的指导和培训,帮助承包者提高开发和管理的技术水平,从而提升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国家出台这些优惠政策是为了鼓励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荒山绿化和农业开发,推动生态建设和农村经济发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绿化管理,促进绿化建设,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城市绿化和美化水平,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有效防治园林植物病虫害,根据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及《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管理工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建设宜居城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地、绿化设施保护及种植、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绿地、绿化设施、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活动的,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卫生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乌鲁木齐市绿化管理,促进绿化建设,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城市美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城市绿化工作,应当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